
在广东珠海,原告某某食品公司拥有“XX”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被告某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XXXXXX”蛋卷产品,被告某某超市公司、某某连锁公司销售该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使用“XX”为地名,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郑捷峰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广东珠海执业,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这一类证据作为突破口。商标注册证明确了原告商标的合法权利,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证明了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则固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郑捷峰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使其能够精准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关键,在面对复杂的商标侵权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这与本案中需要充分举证商标权利及侵权事实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郑捷峰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年均处理超50件案件积累的经验,很快发现被告在辩称正当使用“XX”地名时,未能提供产品与元朗地区存在关联的证据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商标注册证与侵权产品上的标识,调查被告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申请对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提交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产品购买公证书等证据,论证被告使用“元朗喜事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最终,在XXXX年XX月XX日,广东省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结案前,郑捷峰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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