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一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于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案件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是《借款合同》,但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而被告方最初仅知道款项为投资款,但缺乏系统完整的证据支撑这一观点。
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最初的50万元是用于购买股权;转账备注能直接体现后两笔款项分别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进一步佐证了款项的投资性质;企业信息等资料也作为辅助证据,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85万元为借款。周科兵律师则回应,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基础关系为民间借贷,而本案并非如此。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表面假象,锁定基础法律关系,为后续证据收集和抗辩奠定基础。其次,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等,让证据相互印证。最后,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紧扣关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抗辩,说服法院采纳观点。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