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海明是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已有十六年。他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及行政争议等多个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形成了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张某某因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问题产生争议。曾某于2019年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379万元,并主张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偿还本金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王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曾某另行起诉,主张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然而一审法院以“视为放弃后续利息”为由驳回其诉请。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利息主张的连续性,即曾某在前案中主张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是否意味着放弃后续利息权利;二是法律适用问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足以覆盖借贷关系中的约定利息;三是利息分段计算的合法性,法院是否支持对借款利息分段起诉的主张。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前案的判决书等,但缺失能明确证明其未放弃后续利息主张的关键证据。李海明律师团队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精准抓住前案判决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仅为时间节点表述,而非权利放弃,通过举证证明曾某从未明确放弃后续利息主张。其次,强调借贷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性质差异,指出一审法院混淆二者,在二审中成功论证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最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31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利率适用标准,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与精确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曾某在前案中未主张后续利息为由,认为其已放弃该权利。但律师回应称,前案判决中的时间节点表述并非权利放弃,且曾某从未明确表示放弃后续利息。对于迟延履行金与借贷利息的问题,律师强调二者性质不同,迟延履行金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利息。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曾某部分诉请。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王某、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海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精准分析已有判决与权利的关联性,避免片面解读;二是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三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证据和主张的合法性与精确性。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