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证据矛盾初现,锁定辩护核心
2023年9月,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阅卷工作。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及转账记录等。常年担任仲裁员的她,有着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很快就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3名同案犯称“没和他说过具体做什么”,2名同案犯模糊提及“提过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孟秀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二、会见还原细节,固定无罪辩解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毕业于青岛大学的孟秀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她了解到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是“帮我看块临时场地,不用干活,就盯着别让人乱进,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只看到简易帐篷和几把椅子,未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有过关于“盗油”的交流。孟秀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三、多轮辩护出击,终获不起诉决定
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孟秀律师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仅与雇主有3次“场地是否安全”的简短通话)、转账记录(报酬按日结算,无大额异常转账),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待补查重报后,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她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最终,检察机关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操建议:
1.拿到案件材料后,务必仔细梳理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矛盾点,将其整理成清单,明确辩护核心。
2.会见当事人时,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案件细节,并及时固定无罪辩解的依据。
3.提交辩护意见时,要针对性地附上证据支撑,引用相关法律标准进行论证。
4.补充侦查阶段,主动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及时审查新证据,必要时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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