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1、李X2、夏XX3、曾XX4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x月至x月期间,四人在明知张X制作的APP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分别为其制作上线的多个诈骗APP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累计被用户点击多次,且各自非法获利不等。被告人林XX1、李X2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夏XX3、曾XX4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当事人诉求是希望能从轻处罚。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沈玉玮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证据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深知本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在处理此类帮信罪案件时,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本案中,他仔细比对各被告人的供述与电子数据之间的差异,从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线索。同时,他长期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严谨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使得他在审查证据时更加全面和深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XX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X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夏XX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曾XX4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六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在开庭前,沈玉玮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关于被告人林XX1向被害人退还赃款的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沈玉玮律师处理此类帮信罪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全面审查证据,再梳理各被告人行为与犯罪事实之间关联的方法。他会逐页比对被告人的供述与电子数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同时,他还会关注被告人的自首、退赃等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沈玉玮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其典型客户包括初犯、偶犯等各类刑事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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