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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李X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事故经过,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原告索赔未果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这让原告陷入困境。
翻到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文件时,执业十余年的李伟玲停住了——她此前处理过数十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深知准确认定损失金额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李伟玲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鉴定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
李伟玲总结出“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拆解法”。她建立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近十年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从中梳理出常见的争议焦点和证据类型。在本案中,她利用这个数据库,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亦获法院支持。
这套方法已累计应用于30起案件,其中原告全部诉求获支持的有22起。李伟玲正将其整理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手册》,计划与同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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