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这起案件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1.刘XX是否为从犯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
3.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X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没有参与核心的组织和获利环节,所以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了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强调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一开始没有如实交代,但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轻处罚。
3.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适用缓刑,但认为要综合考虑。周俊律师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综合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其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一旦走错路,就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从宽。在面对指控时,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真实的情况,这样律师才能更好地为你辩护。同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这些都可能在量刑时起到积极作用。
结尾
这起开设赌场案中,刘XX最终因从犯、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获得了缓刑判决。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说明了在犯罪后积极悔罪的重要性。周俊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抓住了刘XX从犯、坦白等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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