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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便裁定终本。这种执行难的情况在很多案件中并不少见,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两被告作为第三人的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却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面临着诸多法律和事实层面的挑战。
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也是铜陵市律师协会会员。他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还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在安徽铜陵地区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跨领域的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了抽丝剥茧的工作。他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面对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这一棘手问题,他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却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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