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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以自己只是材料员,在强迫下签字且超过担保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2016年开始执业的汪家道律师,服务于浙江宁波地区,有着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纠纷。他受被上诉人徐XX委托,参与了这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中,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XX、叶X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承诺书》。之后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又将债权转让给徐XX。叶X上诉称自己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只是担保人且已过担保时效。
汪家道律师在梳理案件时,没有被叶X的抗辩所迷惑。他仔细研究《承诺书》内容,从逻辑上分析,《承诺书》明确叶XX和叶X对涉案工程结束后的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这并非单纯的担保关系,而是债务加入。他抓住这一关键,指出叶X应当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定叶X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驳回了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徐XX成功获得工程款2715913.57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律师费15000元。汪家道律师凭借专业的逻辑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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