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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两名原告作为死者父母,因儿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其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却遭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文婧。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逐页翻看保险合同,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律师仔细比对相关法律规定与合同条款,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
庭审中,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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