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XX在2015年将自有房屋出售给石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石某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入住多年。然而,因邵XX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石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邵XX委托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的赵瑞宁律师代理应诉。赵瑞宁自2019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赵瑞宁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尤其在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合同、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她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核心在于审查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是否成立。
赵瑞宁首先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入手,她指出,早在查封前多年,邵XX与石某某就签订了书面合同,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合法效力。为了证明这一点,她收集了合同原件等关键证据。接着,对于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房屋这一事实,赵瑞宁找到了2015年房屋交付后,石某某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并缴纳水电物业费用的相关凭证,如水电费账单、物业缴费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购房款支付方面,石某某已支付30万元,剩余2万元也同意交付法院。赵瑞宁将付款凭证等证据进行整理,清晰地展示了付款情况。对于未办理过户的原因,赵瑞宁经过调查发现,是由于开发商办证延迟,并非买受人石某某的原因导致未能过户,她收集了开发商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这一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赵瑞宁严格按照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论证,逻辑严密地阐述每一个要点。她将交易时间、付款、交付、占有、未过户原因等关键事实完整地呈现给法庭,让法官能够清晰地了解整个交易过程。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赵瑞宁的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及储藏室,确认房屋归买受人石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由相关方承担。赵瑞宁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化解了这起复杂的执行异议案件,既维护了交易安全,也协助委托人厘清了法律责任,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业界的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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