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还兼任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等多个职务。他深耕云南本地工伤维权领域8年,专注为昆明及云南全省劳动者提供工伤赔偿全流程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500件。就拿不久前他办结的一个案例来说,员工邓某追讨7年前经济补偿及双倍工资,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在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的不利局面下,敏锐抓住仲裁时效这一“程序盾牌”。经梳理,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解除,原告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时效。法院采纳抗辩,驳回原告诉请,为公司避免近5万元损失。
先来说说小张遇到的这种情况。有人会想,只要自己在公司工作过,被辞退就一定能拿到经济补偿。其实,这里有个误区:劳动争议是有时效限制的。就像邓某的案子,刘伟律师长期处理劳动案件,深知仲裁时效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小张的事刚说完,比这更麻烦的是,现在很多公司会采用一些复杂的用工模式来逃避责任。比如刘女士的遭遇,她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却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刘伟律师代理刘女士出庭,他擅长从证据链入手,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成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打破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刘女士争取到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刘伟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着杨先生的案子。杨先生所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刘伟律师在这种不利局面下,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他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仲裁时效、劳动关系认定,还是社保缴纳等问题,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大家遇到劳动纠纷、工伤理赔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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