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夫妻在外地工作生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时,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既费时间又耗精力,就想着能不能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实际上,这涉及到离婚办理的地域规定等法律问题,下面就来详细解答一下。
一、离婚办理的常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夫妻要离婚得回老家,去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比如小张和小李是夫妻,小张户口在A地,小李户口在B地,那他们可以去A地或者B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二、异地办理离婚的条件
不过,现在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如果当地实施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比如在某些试点城市,小王和小赵都不是当地户口,但小王有当地的居住证,那他们就可以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
三、办理离婚所需材料
不管是回老家还是在符合条件的异地办理离婚,都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在异地凭居住证办理,还得带上居住证。像上述例子中的小王和小赵,除了常规材料,还得带上小王的居住证。
四、办理离婚的流程
首先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然后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接着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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