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女士满心以为,自己的钱能在约定时间收回。她了解到吴先生建出租房欠债才向她借款,可如今还钱却成了难题。吴先生虽然承认两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但对借款给付情况并不完全认可。而黎女士,她提交了《离婚证》,证明案涉七笔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自己既没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没收取借款。
就在陈女士陷入困境时,梁国权律师介入了这场纠纷。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年有余,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心得。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相关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年份]第二次修正)等法律条文,开始了严谨的分析。
对于民间借贷是否成立的问题,梁律师认为,应当以两份《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所以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仅仅限于协议上的[X]元,其余款项往来不构成民间借贷。在借款本金数额方面,梁律师指出,年月以后给付款的款项,为于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具体日期1]和[具体日期2]两份《借款协议书》,对应同一时期的转账记录为[具体转账日期1]转账[X4]元、[具体转账日期2]转账[X5]元、[具体转账日期3]转账[X6]元,转账合计[X7]元,因此借款实际交付数额为[X7]元。陈女士主张有现金[X3]元交付,但无证据提交,不应得到确认。
关于年月以后给付款项性质的争议,梁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陈女士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他发现,陈女士给付的[X8]元,明显与黄圃镇[具体地址]房屋的对价接近,该款项性质不是民间借贷。由于涉及的房产存在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且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合法,所以围绕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
在利息的争议上,《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为月利率[X9]%,陈女士确认吴先生有支付利息至[具体日期4]。梁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应自[具体日期4]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黎女士的责任争议,梁律师根据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没在借款协议签名,也没收取借款,其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女士给付[X7]元及利息(以实欠数为基数,自[具体日期4]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后,陈女士回忆起这场纠纷,对梁国权律师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体会。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梁国权律师凭借着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在复杂的纠纷中找到了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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