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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然而,从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时间,张某深陷刑事指控的困境,前途未卜。
就在张某及其家属焦虑万分时,李鉴春律师介入了此案。李律师接手后,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工作,详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材料。同时,他多次会见张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而且,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经过李律师的努力,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其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摆脱了刑事追诉,恢复了正常生活,避免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在日常工作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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