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仅偿还了少量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却无故拖欠。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
就在债权人陷入困境时,龚彬律师出现在了他的视野中。龚彬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多年,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在接手这个案件后,深知这是一场硬仗。面对多年繁杂的资金流水和全部书面债权凭证,他开始了细致的梳理工作。
他运用自己“无证据、不主张”的办案风格,对每一项证据进行“时间线+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三维梳理,将散乱的证据系统化、关键证据可视化。他查阅了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精准地找到了突破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多方抗辩,主张借款仅为公司债务、实际借款金额不实、已超额清偿欠款,还辩称还款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意图逃避还款责任。但龚彬律师逐一反驳了对方的不合理抗辩。他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涉案法定代表人多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债权结算凭证,实际参与借款接收、还款履行全过程,且涉案公司与股东存在人员、财产、经营高度混同,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了事实,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额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判令二被告限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前期欠付利息1200万元,并按法定标准支付后续逾期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完整保护。
除了债权债务案件,龚彬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一个多人团伙开设赌场案中,当事人桑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参与赌场股份划分、利润分成,长期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从严判处。
龚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他精准核对当事人实际参与时间、到场次数、持股周期,区分有效参与事实与公诉机关笼统指控范围;细致核实抽头流水、利润分配金额,严格甄别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涉案金额指控;固定当事人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全案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精准界定当事人行为边界,弱化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
在庭审过程中,龚彬律师围绕事实认定、证据瑕疵、量刑情节三大核心展开有效辩护。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全部涉案时段参与犯罪的意见,他结合在案证据,提出部分时段当事人未实际参与赌场经营、不应计入犯罪时长的辩护观点,被法院依法采纳;针对涉案抽头获利金额认定,他质证部分金额证据单一、无法形成完整印证,请求法院就低认定涉案违法所得;充分阐明当事人系被动受邀参与、无组织策划行为、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小,具备坦白、自愿认罪、初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彬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扣除桑某某未实际参与的犯罪时段,结合其坦白认罪、初犯、涉案获利金额、参与程度等情节,综合全案量刑平衡,判处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相较于全案首要分子及全程积极参与的同案人员,桑某某的刑期、罚金均得到明显从轻下调,辩护效果显著。
还有一起毒品犯罪二审改判案件,当事人罗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龚彬律师提起上诉。龚彬律师全程细致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瑕疵。紧扣当事人被动协助、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要点,结合坦白认罪、犯罪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针对一审法律适用及定罪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对抗检察机关抗诉,依法厘清罪责边界。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部分抗诉意见,同时充分考量龚彬律师的合理辩护观点,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对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改判罗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罪;综合认定当事人在毒品交易中系从犯、制毒犯罪未遂、坦白认罪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调整为三万元;整体维持当事人实际服刑刑期不变,精准修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厘清罪名定性,规范刑罚适用,剔除一审不当定罪评价。
龚彬律师始终秉承“以品立信,以贤致远”的宗旨,贯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他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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