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安,一起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原告孙X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租赁的西安市XX办某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占地3.96亩。被告XX市XX资源X认定其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拆除设施并罚款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内容,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案中,李超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李超自2016年11月开始在陕西西安执业,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时还担任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个社会职务。从业10余年来,他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业务,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有着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
庭审时,原告提交土地转租协议书,主张合法用地。李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交了执法证据、立案审批材料、处罚告知文书、处罚决定书等多组证据。他指出,被告作为XX以上XXX土地行政XXXX,依法享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原告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辅助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且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原告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钢构大棚用于苗木花卉种植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使得他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等多方面进行有力的辩驳。他结合自身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对案件涉及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理解,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李超律师成功地解决了这起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中的法律难点,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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