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X月X日,在江苏省泗阳县,鲍XX受魏XX安排,用独轮车将魏XX房前的泥土转运至房后沟渠中,转运工具由魏XX提供。鲍XX在操作过程中,独轮车不慎侧翻,导致其摔落至沟中受伤。鲍XX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新沂市邵店镇卫生院、新沂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了不少医疗费用。此后,鲍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魏XX赔偿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412854.42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2020年开始执业、扎根宿迁沭阳6年的赵月亮律师介入此案。赵月亮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查阅相关合同与协议,他凭借自己吉林大学本科的教育背景,深知合同条款对于确定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执业6年来,赵月亮经办案例百余+,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他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赵月亮律师逐一比对了双方关于此次泥土转运工作的各项约定。他发现,魏XX与陆XX、鲍XX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将房前土堆运输至房后共计支付报酬300元的合意,运输场地为魏XX房前至房后,工作方式由魏XX确定,运输工具均由魏XX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具体表现为提供劳务者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通过这些细节的比对,赵月亮律师发现本案符合劳务合同法律特征,而与承揽合同特征不符。
对于魏XX上诉中提出的各项理由,赵月亮律师也进行了深入分析。魏XX称双方是承揽关系,且对鲍XX劳务过程中不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过错。赵月亮律师结合自己曾在多起类似案件中的经验,指出魏XX提供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房前到房后运输路段地面不平整,还有小土沟,独轮车遇地面不平或载重过重易侧翻,而鲍XX正是因独轮车侧翻受伤,且魏XX没有证据证明已进行过安全提示和指导监督,也无证据证明鲍XX受伤系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赵月亮律师确定了主张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来确定责任比例的法律路径。赵月亮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不仅自身专业能力过硬,还带领着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对于此类案件,他们有着一套成熟的处理方式。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精准区分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条款、工作方式、工具提供等多方面进行细致比对,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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