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关键期,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累计供货122,808元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却迟迟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货物也并非全部由其下单。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在庭审中也确认孙X、张X是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也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无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律师还指出,吉贡XX是保供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律师反驳其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关系和证据认定。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同时,要了解法律规定,在交易中判断对方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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