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史X陷入了一场棘手的婚约财产纠纷。他与被告巩X1相识相恋后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被告巩X1与其父亲巩X2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原告依约转账后,多次催促办理登记却遭到拒绝,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被告也拒不退还彩礼。走投无路的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王永强律师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
王永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余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诉讼领域都有丰富经验。在婚姻家庭诉讼方面,承办案件达2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离婚纠纷等核心家事案件。此次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他迅速投入工作。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系统梳理全案事实。他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凭借对当地婚约习俗的了解,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和前提,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对于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被支取,而巩X2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依据当地习俗说明其负有共同返还义务。面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精准区分,对于不同性质的款项作出客观认定,明确哪些属于赠与,哪些不应在本案处理。
庭审全过程中,王永强律师始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核心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二被告也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王永强律师凭借出色的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他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个职务,也彰显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