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处理现场,常常能看到这样一个身影,她穿梭于事故车辆之间,仔细勘查现场,凭借专业知识迅速判断事故责任。这个人就是何菲娅,彼时的她,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的法律咨询顾问。这段经历,为何菲娅后来的律师生涯埋下了独特的伏笔。
何菲娅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如今已成为律所合伙人,执业时间逾六年。她从交警岗位跨界成为律师,并非偶然。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她深刻认识到法律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也看到了许多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无助。于是,她决定投身律师行业,用法律武器为更多人解决难题。
何菲娅专注于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让她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如鱼得水。在证据把握上,她能凭借交警工作时积累的经验,敏锐地发现关键证据;在程序推进方面,她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能高效推动案件进展;在整体谈判中,她更能理解双方的诉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除了交通事故纠纷,何菲娅还擅长侵权赔偿纠纷、婚姻家事、析产继承、各种典型与非典型合同纠纷以及公司股权纠纷等领域。她既懂企业的合规需求,能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及本土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帮助企业规避近亿元的损失;也理解家庭纠纷中的情感纠葛,注重隐私与温情化解矛盾。
下面通过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来看看何菲娅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表现。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
何菲娅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菲娅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何菲娅在复杂法律问题上的专业能力和破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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