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各自邀约多人到场。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人员返回。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院调解,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
核心争议点:
1.犯罪地位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辩护律师指出,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量刑情节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则强调,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且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证明罗XX参与了聚众斗殴。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坚持指控罗XX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量刑。辩护律师主张罗XX为从犯,且具备多种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理由。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盗窃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约5690元,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核心争议点:
1.从轻情节认定:辩护律师认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依据其多次盗窃的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量刑结果: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等相关证据证明赵XX的盗窃行为。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赵XX构成盗窃罪,应依法量刑。辩护律师主张赵XX具备多种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最后一次盗窃未遂。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对于家长来说,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交友情况,避免他们受到不良影响。如果孩子出现心理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对于未成年人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远离违法犯罪行为。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不要冲动行事。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活动。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都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作为这两起案件的辩护人,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让他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办理的百余起民事、刑事案件,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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