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跟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该公司觉得张某这是合同诈骗,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
张某一方认为,自己一直都在搞实际工程经营,租来的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设备,也没把设备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工地没清点告知,只是在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该公司则坚持认为,张某把设备用在其他地方,还不告知,就是想非法占有这些设备。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张某确实将设备用于了正常的工程和债务处理,没有明显的非法占有迹象,认定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张某的辩护人系统地论证了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该公司觉得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第三,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的辩护人指出,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多个构成要件,而张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关键要件。该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设备使用、债务清偿等问题,要及时沟通,最好形成书面的协议或记录。企业在出租设备时,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个人在租赁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要轻易上升到刑事层面。
结尾
这起案件中,张某在涉及200多万金额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最终成功避免了刑事追诉。这背后离不开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本案中,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工作,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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