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3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受理了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与朱XX福、徐XX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称,2013年至2014年与XX工具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供货后工具公司未付清货款,要求二被告偿付剩余货款325817.53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则辩称欠款金额不实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此时,张琪律师接手此案。张琪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张琪首先对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对账单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2014年。他进一步调取工具公司的付款记录,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的日期和金额,发现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距离原告起诉已超过三年。为验证这一发现,他又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已过。这一发现让张琪确定了以诉讼时效作为关键抗辩点的策略。
在深入调查中,张琪通过调取原告与工具公司之间的微信记录,未发现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过催款的相关内容。他还向气象部门申请了当时的气象数据,以此来验证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结果显示并无此类情况。
之后,张琪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具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再次核对货物的交付时间和数量,进一步确认欠款情况。同时,他还调查了工具公司的考勤记录,以确认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业务往来情况。在必要时,张琪还申请了笔迹鉴定,对合同和对账单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张琪比对过上千份合同单据,凭借丰富的经验,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严谨细致。而且,张琪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其专业身份也为此次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负担。原因是原告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二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