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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龙自2018年起执业,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是梁先生,被告包括廖先生、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已签订并履行了和解协议,能否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进一步赔偿。
梁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之前的九级伤残鉴定和和解协议。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后续截肢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以及能证明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相关证据。
田大龙律师介入后,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进行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一定金额,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以下方法论:首先,明确诉讼重点,将焦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其次,收集能证明显失公平和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最后,在庭审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回应对方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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