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与妻子婚后换购房产,因妻子提议用岳母名义购房,房产登记在岳母名下。后王某某与妻子产生离婚纠纷,岳母和妻子主张该房产为岳母个人出资购买,意图独占房产。王某某陷入绝望,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对房产的权益。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江苏无锡的邹炳昂律师手中。邹炳昂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千余起案件,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他带领团队接手案件后,没有慌乱,而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
邹炳昂注意到,案件中的证据繁多且复杂,但他凭借多年处理复杂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关键。他收集到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至关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王某某夫妻出售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王某某夫妻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也由王某某一家实际居住。而且,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这直接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王某某夫妻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也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王某某未出资。针对这一情况,邹炳昂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王某某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逆转案件,维护了王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