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宁德,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原告自1996年起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复杂,后因工资、合同签订、加班等问题产生纠纷。此纠纷若处理不当,将使被告面临高额经济赔偿和声誉受损的风险。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在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受被告委托参与此案。
在审理初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并出示证人杨XX证明。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他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且原告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据三性不合法,不能证明被告扣满勤奖的事实。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此项诉求。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8月26日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24元的诉求,冯从福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指出在2013年1月8日后,原告没有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同时,被告出示录音文本及工资表证明原告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法院经审查,虽认定被告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根据实际工资情况,将金额调整为20691元。
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92752元。冯从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2013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但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计2年3个月加班工资18170元的诉求,冯从福律师指出原告提供的值班表只是2013年7、8月的,没有提供2年3个月的加班证据,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观点,未支持原告此项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支付原告2013年7、8月份工资5456元、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91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70元,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原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被告减少了经济损失。冯从福律师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形象获得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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