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方向:代理上诉人甲某,进行二审辩护,争取减轻刑罚及变更罪名。
案情内容
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上诉人甲某与乙某在某报社记者站工作,甲某是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审法院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曝光或删除负面信息相威胁,与企业签协议索财且未提供服务。甲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某参与4起,金额35.5万元。原审以敲诈勒索罪判甲某、乙某各有期徒刑十年,甲某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二人不服上诉,甲某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公诉机关认为,甲某和乙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以威胁手段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甲某一旦维持原判,将面临长达十三年六个月的刑期,个人自由和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未来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李建鹏律师第一时间全面研究案卷,迅速制定以下辩护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指出甲某与乙某作为报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纠正原审对罪名的错误认定。
二是在证据层面,梳理出甲某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基于真实服务,相应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且无证据证实甲某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款项也应核减。
三是挖掘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节,提出乙某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未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受贿罪。
庭审交锋
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回应称:“本案中二人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审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针对证据问题,律师强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某收受15万元现金,该款项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甲某、乙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纠正原审敲诈勒索罪的定性。维持甲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甲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本案取得变更罪名、减轻刑罚的结果,为当事人甲某挽回了四年半的自由。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原审定性错误、证据复杂的情况下,凭借李建鹏律师对罪名边界的精准把握和深入的法律论证,最终实现罪名变更和刑期大幅减轻,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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