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X月XX日14时50分,在宁波市XX区某路,被告王驾驶浙B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刘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交警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16662.42元。杨福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报告等材料,以确定各项赔偿的依据。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近百件案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这使得他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时,对伤者一方的沟通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对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索赔问题有深入的理解。同时,他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审查各项赔偿证据时,能够从专业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他长期坚持“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以同理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审查证据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赔偿金额的细节。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88220.95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8632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扣除已付18000元,尚需赔偿368320.95元。鉴定费1900元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被告王承担。在开庭前,杨福律师补充提交了原告伤前银行流水、伤后收入等证据,以支持误工费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计算方式。
杨福律师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各项损失证据,再针对每一项赔偿进行精准计算和举证的方法。他会仔细核对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费用票据等核心书证,确保各项赔偿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等传统民事案件。在处理案件时,他注重从多个维度审视案件,构建了“民刑交叉”的综合法律思维,为当事人提供更具前瞻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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