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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江西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饶市XX公司签订《电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G202XXXX0001),约定总货款497万余元,付款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前。XX公司完成供货并开票后,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168.95万元经催讨未付。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逾期付款违约、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依据。
接手本案的,是2025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智。该律师怀疑XX公司的付款情况存在问题,于是将《电缆销售合同》逐页翻动,仔细查看付款期限等条款,用荧光笔标记出关键内容。接着,律师又统计了XX公司的付款记录,制作了《付款时间对比表》,将每次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进行对比。最终发现,XX公司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XX公司确认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52,969元,分五期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7,031元由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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