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发生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一个叫孙X和一个叫张X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单和发票,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孙X和张X代表吉贡XX的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到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要求按此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正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吉贡XX以“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进行抗辩,黄律师回应称,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黄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以应对对方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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