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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当事人某甲找到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接手此案时,某甲已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与被告某乙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其抚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指导某甲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则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接着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收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之后,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此期间,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为: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从2018年某甲委托盛春龙律师,到法院作出判决,这起离婚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整个过程中,盛春龙律师按照时间节奏,一步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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