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X(化名)本以为能安稳地住在已居住21年的房屋里,然而一场变故打破了这份平静。2000年,他以现金2.5万元向被告王X(化名)购买了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一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X当场交付房屋钥匙,柳X随即装修并入住。2009年,双方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后来王X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拟执行。柳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接手柳X的案件后,他深知这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复杂性。时间久远,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摆在眼前。但俞国锋律师凭借对执行异议领域规则的熟悉,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开始重点组织证据。
他收集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虽然是补签,但也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有力地证明了柳X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进一步证实了柳X对房屋的合法占有和使用。证人证言证明柳X多次催促王X办理过户,说明未过户并非柳X自身原因。柳X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佐证了购房资金来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但俞国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他精准地运用法律知识,对每一项证据进行了合理的阐述和解释,让法官清晰地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柳X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这一结果让柳X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俞国锋律师凭借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展现了他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精准运用法律、构建证据链的专业能力,也为他赢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这些荣誉是对他多年来努力和专业能力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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