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李X是河南开封的一名农民,也是中共党员。一次,张X翻看丈夫李X的手机,发现他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杨X。杨X与李X因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
次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随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争议焦点
第一,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李X及其辩护人认为,李X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而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法院查明,侦查阶段李X供述,是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但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第二,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李X上诉称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因此,李X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量刑是否过重:李X及其辩护人认为,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法院经查,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不过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遇到矛盾冲突,一定要保持冷静,切不可冲动行事,更不能参与聚众斗殴,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罚。最后,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琐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写在最后
这起聚众斗殴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振宇律师在执业的这几年里,承办过众多案件,其中不乏像这样复杂的刑事案件。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打下的扎实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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