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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龙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大量案件,在交通事故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接受委托后,没有简单地就赔偿项目重新计算,而是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田律师深入分析案情,提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且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为了证明这一点,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庭审中,面对保险公司“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后,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及他自担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田大龙律师长期认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说,在伤情未稳定时签订协议存在很大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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