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吴XX认为被上诉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梁XX作为工程的承包人,指示梁X收取该笔款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梁XX与梁XX系夫妻关系,应共同返还该笔款项。
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12月18日,吴XX与梁XX签订《分包协议》。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及2008年10月23日签收确认收到中建XX金碧海岸4345号楼消防工程进度款,合计349,771.57元。
此前,梁XX曾以吴XX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吴XX应支付给梁XX的工程款金额。在该案中,吴XX主张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梁X收取的349,771.57元工程款系代表梁XX,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未采纳其该主张。
律师的核心论证
吴XX上诉后,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公司方抗辩理由: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领取款项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
律师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分点论证:
款项合法性: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
证据效力:吴X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X提供的《情况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更具证明力,应予以采信。
重复诉讼问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对吴XX主张梁X代表梁XX领取款项的事实不予认定,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该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
最终法律结论: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仲裁/判决结果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撤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8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驳回吴XX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57元,退还给吴XX。驳回了吴XX的其他诉求及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部分当事人可能认为只要款项的流转存在争议,就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而忽略了款项收取的合法依据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等问题。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已经经过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次起诉且符合重复诉讼条件的,将被裁定驳回起诉。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重要启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工程款项结算等事务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确保款项支付和收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类似情况要理性对待,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盲目提起诉讼。
邓德锴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梁X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如《工程预(结)算书》等,有力地证明了梁X收取款项的合法性。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地论证了案件属于重复诉讼。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举证,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了吴XX的起诉。
349,771.57元不仅仅是一笔款项,它背后是对法律事实的严谨认定和对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邓德锴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守住了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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