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提供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然而,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未付。之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通知建筑器材厂。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支持了其全部请求。但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指出公司注销后母公司应承担责任,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且央企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在阐述公司责任时,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住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让法院确认了租金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钢模板问题上,虽无书面合同,但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和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在这类租赁纠纷背后,普通人往往容易忽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保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的提货单、结算单等证据。当遇到对方违约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