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到了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之后B并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于是将B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提出了两点辩称理由。其一,B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并非为自己代持,还主张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存在倒签日期的情况。其二,B认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需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于彩霞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针对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这一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这一情况,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程序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等文件被妥善保存起来,这起股权代持纠纷也正式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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