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XX、李XX、曾X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其中,xx公司给xx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张,税额792016元;给另一公司虚开31张,税额392182.76元;还给一家公司虚开40张,税额483606.96元。案发后,李XX、余XX经通知到案,曾X主动投案,三人在侦查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但关键证据缺失,比如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地位不明确,是否区分主从犯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李坤律师介入后,积极开展证据补强工作。他仔细梳理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还调取了证人张某某、赵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接收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税款抵扣情况、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通过这些证据,还原了整个犯罪过程和各被告人的行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依据这些证据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XX、曾X的辩护人提出他们系从犯,但结合李坤律师补充的证据,证实三被告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全面梳理证据、补充关键证据、明确证据证明力的方法论。他不仅收集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还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通过证据链来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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