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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XX区,未成年人王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取保候审,20XX年X月XX日续保。该案由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X月XX日移送审查起诉。检方指控王XX于20XX年X月XX日在常州市XX区拉车门盗窃车内香烟、手串,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39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王XX是否存在可从轻处理的情节。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动侦查卷宗,仔细查看每一份笔录和证据材料,用荧光笔标记出王XX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的内容;同时,致电社会调查机构,核实王XX是否具备帮教条件。
最终,律师发现王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还具备帮教条件。这些证据使检察院认为王X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潘鹏飞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执业中,承办逾153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细节,挖掘当事人可从轻处理的情节,维护其合法权益。他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为更多未成年人提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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