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实务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常存在裁判分歧。就同一类物件致害案件,有的法院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有的则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和法律从业者带来极大困扰。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以通信线路坠落这类案件为例,到底是适用交通事故责任相关规定,还是适用物件损害责任规定,直接影响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从法理逻辑上看,若认定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常需考量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过错等因素;而认定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则重点关注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务中,此类案件还存在诸多难点。举证困境是一大痛点,受害人需证明物件坠落与自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件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在通信线路坠落案件中,要证明线路坠落是导致骑车人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需收集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同时,裁判尺度也存在摇摆,不同法院对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秉承“受人之托、忠于之事”理念的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是解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前提,不能仅依据表面现象判断,而要深入分析案件本质。
下面以王定洪律师代理的一起通信线路坠落致骑车人摔倒受伤案为例。2021年,原告宋某驾驶摩托车因避让不及坠落在公路上的通信线路而摔倒受伤。该线路附挂在被告通讯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由其负责管理维护。事发前该路段已因类似隐患发生事故,但两被告未及时修复或设置有效警示。
王定洪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代理原告后,围绕“物件致害责任”展开工作。全面收集原告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凭证等医疗相关证据,调取事发现场照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佐证线路坠落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及被告过错。明确坠落通信线路属于构筑物附属设施,适用《民法典》第1252条关于构筑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从证据关联性、交警部门职权合法性等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优先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讯分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另一被告因合同约定管理义务归属通讯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定洪律师在处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时的专业能力。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全面收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提醒公用事业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维护与安全隐患排查义务,受害人在遭受此类损害时,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