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法典》(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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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就是当事人遭到了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而导致自己受伤所接受治疗的时候产生的医疗费用。
(2)第二个就是当事人遭到他人对自己的人身侵害,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产生的误工费用。
(3)第三个就是被侵害当事人在接受治疗的时候在医院所产生的伙食费用。
(4)第四个就是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因为受伤而不能自行护理的,再请护理的时候所产生的护理费用。
(5)第五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因为受伤的原因而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6)第六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要到外地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因为往返回家与治疗的地方不方便而住宿产生的费用。
(7)第七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需要进行营养补给所产生的营养费用。
(8)第八个就是被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因为侵害的原因导致的残疾,还要赔偿相关的残疾赔偿金。
(9)以及其他一些诸如丧葬费或者是生活所需费用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
二、诉讼时效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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