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横某煤矿以“从未参与该案调解、未授权他人代为调解、涉案《保证担保合同》《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撤销原调解书,免除其担保责任,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三组5份证据。被申请人施某陷入需应对再审申请的困境。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杨艳律师2002年执业,累计办结民商事案件1000+件,她带领团队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首先,杨艳律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细致审查,发现所涉检材为复印件且未注明来源,样本的唯一性、合法性无法确认。通过向鉴定机构发函询问样本采集过程及合法性等方式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团队确定该意见书不能证明本案担保文件上的公章系伪造,也不能确认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信的真实性,在后续抗辩中可重点针对该证据的效力进行反驳。
杨艳律师执业18年,审查过大量类似案件证据。在比对相关授权文件笔迹时,她发现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信上的签字风格与煤矿相关人员日常签字有差异。为验证这一异常,她委托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证实签字存在问题。这使得团队进一步明确了煤矿再审主张在授权方面的漏洞,加强了反驳力度。
此外,杨艳律师担任过仲裁委民商专业委员,有着丰富的案件审查经验。她调取了一审案件的庭审记录和送达回证,发现2013年11月法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横某煤矿相关财产,秦XX于2013年11月签收涉案民事调解书,2014年3月法院将横某煤矿列为被执行人。而煤矿主张对此不知情明显异常。通过与法院沟通核实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团队将此作为有力证据,证明煤矿再审申请的不合理性。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横某煤矿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新证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驳回宣威市XX横某煤矿的再审申请,施某的合法债权得以维护,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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