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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世纪大道XX,HX驾车转向不当引发连环相撞,致W某受伤、C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HX负全责。C某新车购置仅半年,事故后虽修复,但C某认为车辆贬值,诉请HX赔偿贬值损失及鉴定费。一审判决HX赔偿,HX不服上诉,本案进入二审。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接受C某委托后,他开启了严谨的审查工作。首先,他仔细核对车辆购置时间和修理费用,发现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由此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他通过查询车辆购置发票验证购置时间,以修理清单核实修理费用,这为后续主张贬值损失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针对HX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沈玉玮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报告,他仔细审查评估机构资质文件,发现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他还查证评估基准日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均无重大调整,验证了评估结论的合法性,让评估报告成为定案关键依据。
同时,作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沈玉玮律师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发现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明确案涉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均由H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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