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他还注册成立公司在此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可惜这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评估。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不给许XX应得的部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何XX认为合同有效,按合同约定补偿款应归自己。许XX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查明,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许XX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何XX觉得自己是房东,补偿款都该归自己。许XX认为自己是实际使用人,对厂房有实际投入,应获得相应补偿。法院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确认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且许XX取得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其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所以认可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
许XX主张按自己的损失计算补偿金额,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精准核算出补偿金额。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拆迁补偿等问题,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租赁合同、实际投入的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结尾
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获得了相应补偿。这启示我们,即使合同存在瑕疵,实际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本案由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确立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以公平原则说服法院支持许XX的部分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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