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尹某某将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案外人张X列为共同被告。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3月XX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装修承包合同,把XX远金方商业广场部分装修工程交给我方当事人承包,而我方当事人又让原告施工商场办公区及卫生间等配套区域。工程结算总金额568,755.9元,原告只收到40万元,剩余168,755.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没拿到,所以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核心争议点如下:
第一,原告是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我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法院查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原告组织施工、垫付相关费用,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原告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工程,有权索要剩余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则辩称原告仅为涉案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未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原告不享有独立债权请求权。法院认定,原告确实是实际施工人,因为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组织施工和垫付费用。虽然我方当事人主张是授权代表关系,但实际施工情况表明并非如此。
第二,《装修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系事后为结算补签,且因原告无装修资质、借用我方当事人资质签订合同,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告认为合同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我方当事人则认为合同无效,责任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资质借用资质签订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第三,责任该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无与XX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无合法依据占有应属原告的部分款项,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我方当事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装修工程时,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资质,避免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组织施工、垫付费用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签订合同要明确各方责任和付款方式,避免出现纠纷时责任不清。
结尾: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部分不合理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亚尊(建水)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贤律师。云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本案中,他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有效抗辩不合理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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