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XX月XX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XX区某路段,被告唐某驾驶浙Bx号牌小型客车逆行,与原告任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任先生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99天,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XX公司已垫付18000元。任先生从事建筑行业,收入由月发及年底结算组成。任先生起诉要求唐某和XX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0737.59元。
杨福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宁波市执业,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任先生的收入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包括事故前任先生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时间为事故发生前,以电子记录和纸质账单的形式存在,内容体现了任先生从事建筑行业,收入由每月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及年底结算组成。
杨福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他曾任职于财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索赔中伤者一方的沟通、对保险公司的判断尤为准确,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非医保费用、交通事故二次致损或者扩大的损失等方面经验丰富,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精准应对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抗辩以及准确计算任先生的各项损失。
接案后,杨福律师首先全面收集任先生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资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被告对任先生的误工费提出异议,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意识到这是一个关键争议点。于是,杨福律师仔细比对任先生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聊天记录,调查其收入构成情况。之后,他向法院申请对任先生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任先生从事建筑行业、收入由月发及年底结算组成的特殊性。
法院认定任先生经济损失共计394553.15元,由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91953.15元,扣除已付18000元,尚需赔偿373953.15元;鉴定费2600元由唐某承担;驳回任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杨福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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