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工程承包方,被告是发包方。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项的结算金额和支付时间。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价款计算方式等内容,以及部分工程进度的确认单。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关于工程变更部分的详细记录和费用核算依据。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这部分费用在结算时双方产生了巨大分歧。
汪能文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日志等资料。这些资料详细记录了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况,包括变更的时间、内容和原因。其次,律师梳理了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邮件往来,其中包含了双方对于工程变更的沟通和协商记录,进一步明确了双方对于变更工程的认可。此外,律师还固定了现场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他们能够证实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困难。同时,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了变更工程的合理费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这些证据,明确了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要求被告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质证称,部分变更没有经过其书面确认,不应计入结算金额。汪能文律师回应称,虽然部分变更没有书面确认,但从双方的邮件往来和现场施工情况可以看出,被告对于变更内容是知晓且认可的,并且现场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结果也能证明变更工程的实际发生和合理费用。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原告工程款项,涉及金额上亿元。
汪能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优先核查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全面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文件、邮件往来等;最后,通过司法鉴定和证人证言等方式,对关键证据进行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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