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年,上饶的袁女士入职于都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平车操作工作。其工资按计件计算,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作时间是每日8:00至22:00。20XX年XX月XX日,因公司搬厂停工,袁女士休息了10天。同年11月2日,袁女士在应同事通知返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便未再上班。为维护自身权益,袁女士委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郑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该服饰公司在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面辩称袁女士是“临时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袁女士同时为其他工厂承揽业务、向他人发放工资,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郑智律师于2025年开始执业,接案后,他首先对袁女士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发现公司虽称袁女士为“临时工”,但工资发放却较为规律。郑智律师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有着跨行业经历,他凭借自己耐心沟通、共情理解与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仔细比对了袁女士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每月固定时间都有来自该服饰公司的转账记录。接着,他又深入调查了袁女士与同事、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了公司对袁女士工作安排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他还申请调取了袁女士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袁女士是在返岗途中发生的事故。
在全案材料中,郑智律师锁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作为突破口。这份交易明细从20XX年X月袁女士入职开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了每月公司向袁女士转账工资的情况,清晰地反映出双方存在经济往来。
在结案前,郑智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证据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联性。最终,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XX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在20XX年X月XX日至20X年X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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