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争议焦点在于,央企集团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且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案件最初,原告掌握着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证明自己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被长期拖欠。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这使得原告难以直接向央企集团追责。
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民法典》相关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的退货记录和租金计算明细,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对于钢模板,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收集相关证据,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和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质证理由。朱俊健律师则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强调依据法律规定,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的债务;2017年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后续有新的租赁情况发生;提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钢模板的租赁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抓住关键法律要点、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的方法论。他通过深入研究法律规定,挖掘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形成有力的证据体系,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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